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司法局 联合调解中心管理制度
作者: 猇亭法院 时间:2022-01-03 阅读:15269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司法局
联合调解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决定在区人民法院设立联合调解中心。
第二条 联合调解中心接受区人民法院的委派或委托,根据区司法局的指定,对诉讼前、诉讼中的案件及其他需要人民调解的案件开展调解工作。
第三条 联合调解中心工作应坚持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和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原则。
第四条 联合调解中心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追索物业费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诉讼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追索劳动报酬、劳务费等劳动争议纠纷;相邻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医疗纠纷等其他适宜调解的纠纷。
第五条 区司法局指派4-6名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具有丰富群众工作经验和调解工作经验的同志到联合调解中心工作。
第六条 区法院指定诉讼服务中心负责联合调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安排2名法官对调解中心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第七条 联合调解中心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期限:立案前委派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30日。立案后委托调解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调解期限的限制。
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的期限自联合调解中心调解员签字接收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诉讼服务中心、联合调解中心应分别建立调解工作台账,对委派调解、委托调解的案件详细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每季度向区法院和区司法局相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并对调解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九条 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得有偏袒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得有侮辱当事人的行为;不得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得有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的行为。
第十条 调解员有上述第九条的行为之一的,由区法院和区司法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法院提请区司法局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联合调解中心成立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