猇亭的朋友们,酒驾要不得!来看看身边的案例
时间:2019-02-22 阅读:395
不管是春节假期,还是日常生活中,每逢走亲访友,亲朋团聚时,许多人喜欢喝点酒助兴,但是有件事一定得注意,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一定莫存侥幸心理,坚决远离酒驾。
近期,猇亭法院审结四起危险驾驶罪案。一起跟着小编来看看身边真实的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崔某,80后,于2018年5月2日下午,从宜都市驾驶一辆普通货车到宜昌市三峡物流园进货,后购买副食和啤酒在车内饮用。
次日1时许,崔某驾驶该车返回宜都市,行驶至宜昌长江公路大桥桥北收费站时,其将车停放路边并在车内睡觉,约2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抽取崔某的血液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35毫克/100毫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二
被告人杨某,70后,于2018年6月29日晚18时20分许,在猇亭某餐馆吃饭时饮用了约二两白酒。
当晚20时48分许,杨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猇亭区金岭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金猇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抽取杨某的血液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6毫克/100毫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三
被告人张某,80后,于2018年7月13日18时30分许,在猇亭某公司宿舍吃晚饭时饮用了约二两白酒。
当日晚19时30分许,张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欲到宜昌市猇亭区中心市场购物,当其驾驶车辆沿金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岭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抽取张某的血液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65毫克/100毫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四
被告人尹某,60后,于2018年10月4日早、中、晚进餐时共饮用了约8两白酒。
当日晚19时许,尹某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猇亭区先锋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先锋一路交叉路口时,与罗某驾驶的正在该路口等待交通信号灯一辆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尹某本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后罗某放弃赔偿。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猇亭大队认定,尹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抽取尹某的血液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7毫克/100毫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不仅是对自己的承诺,更是对家人和社会的责任。
饮酒后人体机能大幅下降,严重影响驾驶安全,然而,仍有少数人对酒后驾驶行为,存有侥幸心理,不仅触犯了法律,更造成害人害已的惨剧。
日常生活中,我们接触到的危险驾驶案件主要是指驾驶员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
此类案件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性极大,因危险驾驶而造成的交通事故更是不计其数,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刑事犯罪之一。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切莫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