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猇法说法】再婚夫妻男方先去世,妻子能否继承丈夫的婚前房产?
作者: 猇亭法院 时间:2022-11-03 阅读:12532
案例回顾
王先生与李女士原为夫妻,双方于2010年11月协议离婚。离婚时,王先生与李女士约定将其共有房屋赠与儿子,但儿子却于次年去世。2012年4月,王先生与原告刘女士登记结婚;婚后第9年,王先生因病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
由于原告刘女士是王先生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合法财产,因此王先生对案涉房屋具有50%份额的所有权,该份额应由刘女士继承所有,故原告刘女士将被告李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而被告李女士认为:前夫王先生生前与自己微信聊天时,两次作出在自己去世后案涉房屋的遗产全部赠与被告的意思,这些聊天记录应当属于被继承人王先生的生前遗嘱。因此,自王先生死亡时起,自己应享有案涉房屋的全部继承权和所有权,原告无权对案涉房屋主张继承权。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属于被告李女士与前夫王先生(被继承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2010 年 11 月 5 日,被告李女士与前夫王先生协议离婚时,约定将案涉房屋自愿赠与二者儿子,该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因其儿子不幸身故,案涉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根据不动产物权公示原则的法律规定,案涉房屋权属未发生变动,故仍属被告李女士与前夫王先生的共同财产。而被告李女士与前夫王先生未对案涉房屋进行份额约定,因此50%部分应为被继承人王先生的遗产。庭审中查明,现原告刘女士为被继承人王先生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其有权继承王先生的案涉遗产。最后,由于本案中涉及的微信遗嘱不能归类于法律规定的六种法定遗嘱形式的其中之一,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亦对被告李女士的此项抗辩主张不予采纳,最终判决原告刘女士对案涉房屋享有继承权和50%份额的继承物权。
法官说法
在再婚重组家庭复杂中,存在既有前配偶与前段婚姻的子女,还有现任配偶及继子女,有的还有与现任配偶生育的子女等情况,既有复杂的家庭成员矛盾,还有复杂的家庭财产矛盾。因此,在再婚重组家庭中,如果配偶一方或者双方年龄比较大,建议提前立好遗嘱,将属于个人的财产,提前做好规划,避免配偶一方过世后,因继承人之间矛盾过于尖锐,遗产继承问题处理起来变得十分困难,这样既有利于家庭和谐,也是对子孙后代的爱与祝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遗嘱的类型是比较多的,不同类型遗嘱生效的条件是不一样的。被继承人立遗嘱时,要注意遗嘱生效的要件,需要见证人的,要找见证人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