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猇法说法】守好“钱袋子” 非法集资的套路你们了解吗?
作者: 吕荣杰 时间:2023-02-27 阅读:653
利用群众的“爱财”心理
以“高额返利”套路他人
真以为自己不会“翻车”?
今天猇法为你揭露“非法集资”的套路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黄某先后在保险公司等单位受聘从事保险营销及担任部门经理。被告人余某、陆某、谭某等人先后通过招聘,成为被告人黄某所在营业部的业务员。
期间,被告人黄某虚构保险公司内部有存款任务,每万元每月利息200元至500元不等,且存款期限可自由选择,利息按月支付,期满可退还本金等事实,组织上述人员通过工作晨会公开宣讲,或以微信发送宣传文本、小视频、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宣传,伪造“公司存款专用”等印章,拟制存款合同,以个人名义办理poss机,共同利用保险公司员工特殊身份和办公场所,以诈骗方法持续向被害人向某等30余名被害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被告人黄某将上述资金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兑付部分被害人本息以造成还本付息的假象,其他资金用于支付“砍头息”(提成)、给团队人员额外发“工资”、组织外出旅游等消费、造成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467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陆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余某、谭某等人分别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裁判结果】
猇亭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及被告人余某、陆某、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被告人余某、陆某、谭某起次要作用,为从犯;陆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余某、谭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黄某在接受询问时只陈述其向他人借款,未能如实供述诈骗行为,且公安机关立案后黄某还继续实施了部分诈骗行为,故黄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综上,依照相关法律,判处四名被告人黄某、余某、陆某、谭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九年不等,并处罚金十万元至六十万元不等,对退赃退赔款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第一款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法官说法】
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集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集资者都会把“回报率”定的很高,而且获取高额经济收益的时间很短,具有很强的诱惑性,部分社会公众缺乏法律观念和理性心态,幻想“一夜暴富”,也有少数人明知陷阱,仍抱有侥幸心理,冒险参与,还有人为了获取优厚“提成”,甘愿充当不法分子的“帮手”,结果害人害己。
在此,猇亭法院对大家进行温馨提示:一定要理性对待理财、投资项目,多一份怀疑,少一分侥幸。切莫被名不副实的“皮包”公司和所谓“高回报”忽悠掉入非法集资陷阱。如若发现非法集资活动苗头,要及时劝告身边的人不要上当受骗,并积极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通过防范非法集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公众合法权益。守护钱袋子,护好幸福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