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猇亭一居民无证驾驶套牌车致人伤残赔4万余元 被套牌车主连带赔偿

时间:2018-07-09 阅读:487

无证驾驶套牌摩托车出交通事故,被套牌车主连带赔偿。近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人严某赔偿4万余元,其堂弟严某连带赔偿5000元。

据了解,该车牌号为严某堂弟所有。在明知套牌违法的情况下,严某依旧使用了其堂弟的车牌号,而严某堂弟发现这一行径后并未阻止该套牌行为。

2016年9月,被告严某无证驾驶套牌鄂E*****摩托车行驶至猇亭大道葛洲坝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撞伤通过人行横道的原告蒋某,致其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严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查明,严某所驾驶的摩托车为自己所有,其摩托车未办理机动车登记,未投保交强险,但交通事故发生时悬挂其堂弟所有的“鄂E*****”号摩托车号牌,有效期仅至2012年9月。

该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严某赔偿蒋某损失4万余元,严某堂弟赔偿蒋某损失5000元。(张亚庆)


法官说法:同意他人套牌 小心担责

套牌车,就是没有按照正常法律程序到交管部门办理领取牌照手续,而是通过非法伪造、变造并套用其他车辆的号牌及证件的车辆。

2012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