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猇法说法】抚养费不够用,可以“涨价”吗?
作者: 猇亭法院 时间:2025-02-20 阅读:158
夫妻离婚后,在双方已经约定好孩子的抚养费事宜的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吗?此前,猇亭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袁某与李某于2015年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小樱(化名)归母亲李某抚养,袁某每月给付子女500元抚养费直至高中毕业。随着物价上涨,小樱的学杂费也成了一笔不小的负担,袁某给付的抚养费不足以保证小樱正常学习、生活需求,于是小樱诉至法院请求增加抚养费,其母亲李某作为小樱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父母离婚时协商确定的未成年人抚养费数额,不足以保障未成年人正常学习、生活需求时,未成年人有权利请求增加抚养费。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法院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及被告负担能力后,酌情将抚养费增加至900元/月。
法官说法
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可的教育费主要为小学、初中、高中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以及子女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费用,如各类课外班、择校费等,则宜由父母协商确定。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定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父母离婚并不影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快速成长的重要阶段,生活中的各种变化都会对其产生影响。法律赋予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权利,保障了其能够在更好的物质条件下健康成长。父母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即使离婚也应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