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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猇法说法】雇主责任险理赔时,如何证明用工关系?

作者: 猇亭法院     时间:2025-06-09 阅读:35

为最大程度降低风险损失,多数企业都会选择通过购买保险来抵御风险。雇主责任险理赔时,证明用工关系是关键。近日,猇亭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保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案件经过

原告系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为登记业主的丈夫李某。2022年2月,李某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提供雇员名单并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出具电子保单及批单,其中2022年8月15日的批单明确将第三人朱某列为雇员。

2022年8月23日,朱某在项目工地工作时受伤,经鉴定为10级伤残。原告向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后,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以“朱某受伤项目为其他公司分包,非原告服务部的项目,非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出险”为由拒赔。

原告认为其购买雇主责任险的目的就是转移企业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的经济赔偿责任,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合同并未限制工作场地,案涉工程项目也为原告所承包,受伤人员也在保险名单中,被告拒赔有违合同约定及诚信原则,原告有权在支付农民工赔偿款后要求被告支付相应保险赔偿金,故具状起诉。

法院审理后查明:2022年2月,李某以原告的名义口头承接了一工程项目,并按照项目方要求为员工投保,3月将员工派到该工地从事劳务工作,并建立了工作群沟通工作事宜。4月,李某作为股东之一设立了劳务公司,以劳务公司的名义与总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实际施工人员仍为原告雇员,工资还是由原告实际支付。



法院认为

(一)关于用工主体的认定

法院指出,判断雇员归属需综合劳动合同、用工管理、保险记录等多方面证据:

时间线与实际管理:原告投保及派工均早于劳务公司成立时间,朱某在“工作群”内接受工作指令;转包关系与工资代发:劳务公司虽以自身名义签订分包合同,但与原告存在口头转包关系,代发工资的本质是用工主体未变更;同时,被告通过批单将朱某列入雇员名单,表明其认可朱某与原告的雇佣关系。故朱某系原告雇员,被告关于“用工主体为劳务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二)关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

朱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雇主责任险中“雇员从事保险单载明业务遭受意外”的理赔条件;保单未明确约定具体工作地点,保险公司以“非工作地点”拒赔缺乏合同依据,拒赔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雇主责任险理赔款78963 元,超出《雇主责任险保险单》约定及《保险条款》规定范围的损失原告自行承担。 



猇法说法

实践中,企业可能存在“名义分包、实际用工”情形,法院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点审查: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用工管理的实际执行者(如工作群管理、任务分配);工资支付路径与保险投保记录等。这也提示企业,需要规范用工管理,保留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书面材料,避免因主体混同引发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责任免除条款”“限制理赔范围条款”负有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在保单中明确约定“工作地点”,亦未举证证明已向投保人说明该限制条件,故需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通过明确雇主责任险理赔规则,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体现了法院“护企有‘方’、营商有‘法’”的司法理念。下一步,猇亭法院将持续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助力企业防范法律风险,降低维权成本,以优质司法服务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