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猇亭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作者: 猇亭法院 时间:2022-09-28 阅读:1101
贪图小利窃取财物,误以为占得便宜,实则不仅最后需如数退还,更将面临刑事处罚,切莫对日常生活中的小偷小摸行为不以为然。近日,猇亭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基本案情
今年1-3月,被告人王某多次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盗窃某超市的生活用品、香烟、现金以及他人的黄金首饰,价值共计5万余元。
其中王某多次将盗窃所得烟酒销赃至被告人冀某处,冀某是烟草制品的零售经销商,未核实来源就非法收购了价值四万余元香烟。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采取秘密窃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51215.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46076元继续追缴。
被告人冀某明知香烟是专卖商品,也知道是犯罪所得却仍然非法收购,收购数额达到42255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法官提醒: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幸福的生活要靠辛劳的工作获得,采用非法途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猇亭法院提醒广大市民,做好防范工作尤为重要,市民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让窃贼无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