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决执行难】官司赢了却拿不到钱? 夷陵区人民法院详解“执行不能”(一)
时间:2018-09-26 阅读:2573
申请人
法官,我的官司打赢了,为什么还拿不到钱?
他有没有财产,不关我的事,法院要负责帮我弄到钱!
找不到人?你们到底有没有想办法!
……
当前,在法院执行工作中,很多申请人以为只要官司赢了,就一定能拿到钱,而当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就认为,法院工作不到位、执行不力。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很多人都混淆了两个关键点, 即“执行不能”与“执行不力”。
执 行 不 力
是法院的执行法官主观上存在懒政思想,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造成match的,是不能推卸的责任行为。而“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执 行 不 能
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限制活动的空间、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后,案件仍然执行无果。
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顾红呼吁
请当事人多一份信任,多一份耐心
执行干警们出现在被执行人的家中
只为敦促“老赖”早日还钱
执行干警们出现在被执行人的厂房中
只为找到“老赖”财产
执行干警们出现在拘留所中
只为给“老赖”惩戒
执行干警们出现在银行、房管局
只为查封“老赖”资产
执行干警们东奔西走地查案
即使“执行难”,也在全力破解……
法院执行工作一直在路上……
执行不能≠执行不力
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向党和人民作出庄重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这一承诺自作出后,引发了社会的普遍赞誉和广泛共鸣,特别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一时间对于执行工作高度关注。
然而,法官在办理案件时,总是会遇到一些“执行不能”案件,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时效限制。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全国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大约占到全部执行案件的40%至50%。“执行不能”的客观存在,让法院背了不少“黑锅”。申请人不理解,社会公众不理解,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
也就是说,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等措施,被执行人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丧失执行能力,导致在执行期限内有无法执行的情形。
一般来说,“执行不能”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三大类:一是无保险兜底,交通肇事后无力赔偿的交通肇事类。二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财产,胜诉却拿不到钱的高息借贷类。三是“僵尸企业”无力赔偿的经营风险类。
顾红局长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面对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即使穷尽一切措施,也都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些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面对诸如此类的案件,执行法官是看在眼里,痛在心上,焉有消极执行、选择执行的道理?他们其实一直在行动!
执行不能≠法院不管
对于执行不能的各类案件,法院不会不管,相反,还会付出更多的努力化解。
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受理这样的案件并竭尽所能地去执行,这是法院工作职责所在。然而,法院和法官并非万能,很多时候,法官们竭尽全力,东奔西走地查控、追索,一场忙碌最后只是证明了这个案子属于“执行不能”。
客观上“执行不能”案件,暂时确实不能执行,法院只能采取暂时程序上终结本次执行的方式结案。只要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随时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但是,“执行不能”终结不终止,即使你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夷陵区法院执行干警依然不会轻言放弃。
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受理这样的案件并竭尽所能地去执行,这是法院工作职责所在。然而,法院和法官并非万能,很多时候,法官们竭尽全力,东奔西走地查控、追索,一场忙碌最后只是证明了这个案子属于“执行不能”。
客观上“执行不能”案件,暂时确实不能执行,法院只能采取暂时程序上终结本次执行的方式结案。只要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随时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但是,“执行不能”终结不终止,即使你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夷陵区法院执行干警依然不会轻言放弃。
执行不能≠法院不管,对于“执行不能”案件,夷陵区法院执行局一般会这样做:
1、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人民法院将定期统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时恢复执行。
2、加强司法救助。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救助制度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的一种救助行为。
3、积极探索“执转破”。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如果符合移送破产审查规定的则进行破产审查,促进大量 “僵尸企业”的彻底退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法官支招:教你防范“执行不能”
顾红局长告诉记者,分析导致“执行不能”的案件,虽然有历史背景、市场行情、社会诚信环境以及意外不测等方方面面的因素,但债权人自身的原因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风险意识不强。有些债权人未审慎地了解债务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未进行风险评估、不要求提供担保财产就草率地与之从事交易。
第二,碍于情面。有些当事人双方关系要好、彼此了解,债权人不好意思提出担保要求,仅仅基于对债务人的信任就与之合作或者出借款项。
第三,在利益驱动下,抱有侥幸心理。比较典型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受害人,这些受害人明知投资风险很大,但是往往心存侥幸,一旦事发,其收回投资款的希望则很渺茫。
第四,主张权利不及时。有些债权人不注重对债务人的后续跟踪管理,债务人已明显不具备还款能力,债台高筑,甚至人去楼空,但债权人对此却仍不知晓,导致主张权利时,债务人的财产均已被其他债权人控制。
据此,防范“执行不能”尤为重要!!!
顾红局长提醒说,一是要诉前、诉中及时向法院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二是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三是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四是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