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调对接:猇亭法院委托调解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
时间:2018-10-22 阅读:531
近年来,猇亭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对案件进行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委托调解、律师调解,形成矛盾纠纷“辅导、分流、调解、审判”分层递进、化解在前的工作格局。近期,通过委托宜昌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一宗交通事故赔偿案顺利化解。
2018年3月,被告王某驾驶货车与原告邓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双方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2018年8月,原告邓某8月向猇亭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赔偿其人身损害损失17万余元;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原告各承担50%。
猇亭法院受案后,认为案件符合委托调解条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遂将案件委托宜昌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过调委会主持多次调解,双方于2018年9月17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付当事人8万余元。近日,理赔款已经全部赔付到位,案件顺利了结。
小知识:关于委托调解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规定:
对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宜调解的案件,登记立案前,人民法院可以委派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委派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后或者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适宜调解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由人民法院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委托调解达成协议的,经法官审查后依法出具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