猇法说法|丈夫欠债,妻子有义务还吗?
作者: 猇亭法院 时间:2025-04-10 阅读:908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通常被视为“共同体”,倘若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并未明确认定该笔借款,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近日,猇亭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妻子不用承担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
案情简介 杨某与汪某因生意往来相识,2022年10月,汪某因公司经营需向杨某借款100万元,过了承诺还款期后,杨某多次催要,汪某一直未还甚至失联。汪某的银行账户显示,汪某在收款后4天内就将100万元用于公司周转。离婚前曾给前妻万某通过该卡转账11.5万元。 杨某认为此笔借款发生于汪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前妻享受了该笔借款所带来的利益,就应当承担偿还该笔借款的法定义务,故到法院起诉二人共同对该笔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被告汪某承认该笔借款事实。被告万某辩称自己从未参与汪某的经营活动,且家庭开支一直都由自己负责。转款11.5万元是因为要偿还其他贷款,该转款该转款与案涉100万元无关。因家庭矛盾无法调和,二人已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那么案涉债务是否属于汪某与万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 借款用途明确:汪某借款用于其个人持股公司的经营周转,杨某无证据表明与家庭共同生活相关。 配偶未受益:万某未参与公司经营,汪某转账给万某的11.5万元系偿还其他贷款,与案涉借款无关。 债权人举证不足:杨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最终法院判决汪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万某不承担连带责任。 猇法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有两种情况,共签共债和家事日常代理。共签共债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家事日常代理是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判断标准往往需要结合债务金额、举债次数、债务用途、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当地经济水平等。本案中,万某未在借款协议中签字,亦未以任何形式追认债务,故不符合共同意思表示要件。本案借款金额高达100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范畴,不适用小额推定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杨某未能提供资金流向证据,亦未能证明万某参与公司经营或分享经营收益,故举证不充分。 法院建议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要全面了解对方的婚姻情况及款项用途,并尽量以书面形式载入借据。如相关借款确实是出借给夫妻二人的款项,则应坚持“共债共签”,即使夫妻一方无法到场,也要通过事后追认、录视频、发微信等方式,让另一方作出同意共同负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