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妇女权益,有“令”必行
——猇亭法院发出2025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者: 猇亭法院 时间:2025-03-06 阅读:82
为制止家庭暴力
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
猇亭法院发出了2025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依法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筑起了“反家暴”防火墙。
据悉,申请人郑某(化名)与被申请人王某(化名)于2007年8月4日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有辖区派出所出警记录。2025年2月3日,被申请人喝酒后与申请人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纠纷,申请人遂报警,辖区民警出警后将被申请人带到派出所醒酒,并告知其需合理处理家庭纠纷。之前,辖区民警亦多次出警协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家庭纠纷。
该起离婚纠纷案于2025年2月18日在本院立案,立案后郑某多次电话告知因被告王某家暴,跟踪,恐吓自己和近亲属,非常希望马上解除婚姻,法院考虑到郑某可能在离婚诉讼期间有人身安全的危险,立刻电话告知赵某来本院接受询问,赵某带女儿于2025年2月24日下午到院,经过询问,发现赵某在婚姻家庭中的一些思想与郑女士不同,本院耐心告知赵某婚姻中男女双方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同时不能有家暴恐吓行为。
为防止被告王某再次做出对原告郑某人身危险的行为,本院指导郑某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并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送达到当事人手中。诉讼期间积极与公安、社区形成多方联动,做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以及回访帮扶工作,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家暴并非“家务事”,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有力法律措施。下一步,猇亭法院将依法严厉打击家暴行为,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倡导文明家风,促进社会和谐,让司法关爱更有力量。
【猇法说法】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你知道哪些?
01人身安全保护令向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0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0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哪些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04人身安全保护令包含了哪些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