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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人要不得!本是权利人,变成被告人

时间:2019-02-22 阅读:409

本是被借款人,却因一时冲动故意伤人,不仅赔偿了借款人3.5万元,还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来看看发生在猇亭的这起故意伤害罪案。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9日20时许,被害人欧某来到宜昌市猇亭区某社区被告人李某家中,商议解决双方经济纠纷,李某与欧某在客厅发生争执,李某用玻璃茶杯砸向欧某头部左侧,致欧某头皮裂伤。

李某的父亲李某清见双方发生冲突遂从中劝阻,李某从靠近大门屋角处又拿出一把锄头挥打欧某头面部及其右臂等处,致欧某右侧颧骨骨折。

欧某边躲避边退到屋外,此时李某清因欧某借其2万元一直未还,心生气愤也持木椅砸向欧某右肩部。

事发后,公安机关接到李某女儿报警后出警,李某等人在现场接受调查。

经法医司法鉴定,欧某右侧颧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皮裂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欧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李某赔偿欧某3.5万元并已履行完毕,欧某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判决

猇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因经济纠纷与他人发生争执,继而持锄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李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遂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