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猇法说法】假合同为"饵”,销售经理挪用资金终获刑
作者: 猇亭法院 时间:2025-03-27 阅读:28
近日,猇亭法院审结了一起企业人员利用虚假合同挪用资金案,经法院审理后,被告人仲某(化名)被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责令退赔全部涉案款项。
案情回顾:虚假合同成“套钱工具”
2021年至2023年间,仲某利用销售经理职权,用“虚假合同”对客户和公司两头欺瞒,将客户全款购机改为分期付款模式,或对分期购机的采取降低首付款、增加分期款的方式,私自收取客户购机款不上交公司,挪新还旧,累计截留资金31万余元用于游戏充值及个人消费。此外,其擅自以低于公司最低限售价格销售设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86万元;并通过“阴阳合同”虚增融资本息,导致公司额外损失9.5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仲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仲某在判决前未归还挪用的资金和造成的公司损失,应当予以退赔,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仲某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仲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追缴被告人仲某挪用的资金人民币31.33万元,返还被害公司。责令被告人仲某赔偿被害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44万元。
猇法说法
挪用资金罪多发生于公司、企业的高管、财务及销售人员中,公司工作人员工作中踏实本分、尽职尽责方是正道,挪用资金的非法行为看起来能更快地得到一些“好处”,但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违法行为,必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本案中仲某挪用资金“肥私心”,触犯法律“悔恨长”,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同时,企业也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管理机制,结合典型案例开展法治常态化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严格资金规范化管理,从源头上查漏补缺,筑牢内部犯罪的防线。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