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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子因交通事故耽误学业依法获赔

时间:2012-12-04 阅读:1032

近日,一起因交通事故耽误中学生接受学校教育,要求赔偿补课费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在亭法院得到圆满解决。

亭区中学生李某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耽误5个月课程,其父母请来补习老师为李某补习,支出补习费用15840元。肇事车主向某对李某因交通事故支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不持异议,但对补习费用认为没有直接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亭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系在校学生,因为交通事故有5个月未能正常接受学校教育,这是双方均认可的事实。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第2款“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的规定,李某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正常接受学校教育,其受教育权客观上已经受到损害。而《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李某5个月不能上学接受教育,若该状况不能得到补救,必然对他的学业和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其父母请补习老师为其补课合法合情合理。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5l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民事权利的受教育权,其救济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方式进行,在本案中,由于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平权性法律关系,应当通过民事诉讼予以救济保障。虽然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未成年学生补课费的规定,但该笔费用的支出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依照“有损害就有赔偿”的原则,合理范围内的部分应予支持。据此,承办法官在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参照教育行业收入标准最终判决向某赔偿李某补习费7700元。

该案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向某自动履行完毕。(供稿人 柴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