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猇法说法】为爱转账40万元,追求失败能要回吗?
作者: 猇亭法院 时间:2025-06-26 阅读:307
近日
猇亭法院审结一起
因恋爱赠与款项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这些钱款如何划分?
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一起来看看↓↓↓
阿坤与小翠本是生意上的朋友,一来二往渐渐熟悉,得知双方均离异后,阿坤想追求小翠,便通过微信转账试探。从2022年起阿坤就陆续向小翠转账表达心意,2023年9月初,小翠以投资入股需要资金为由向阿坤借款20万元,到2024年底,阿坤累计已向小翠转账40万元。其中,部分转账小翠未接收,接收款项中还包括“1314 元”等特殊金额。而小翠曾两次试图退还共计6万元,但阿坤未接收。最终小翠也没应允阿坤的追求,并多次在微信中承诺会还款。
然而,2025年2月,阿坤发现小翠与他人亲近,一气之下便要求小翠还款或补借条,遭拒后诉至法院。小翠辩称除20万元银行转账外,其余均为阿坤自愿赠予。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款项性质的认定。首先,双方均认可的20万元银行转账及小翠明确表示“先用一下,一会儿转回去”的1万元微信转账,应认定为借款。其次,小翠多次在微信聊天中承诺还款,结合转账记录,可认定其余大部分微信转账为借款,但需扣除具有特殊含义的“1314 元”(表达爱意,属赠予)及小翠试图退还的6万元(若为借款,常理应接收还款)。最终,法院认定借贷金额为34万元,判决小翠限期偿还。
金钱无法购买真情,将大额财物作为“感情投资”,一旦关系破裂,往往面临“人财两失”的困境。大额转账的法律性质是普通赠与、附条件赠与还是借款,需结合具体情景、转账目的、双方合意等综合判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提供借款时成立,但需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类似“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若无明确借款约定,易被认定为赠予,即使部分款项可能被索回,也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诉讼过程耗费心力,结果难料。为避免纠纷,大额借款应签订书面借条,明确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要素;日常转账也建议备注款项性质,保留完整的沟通记录和转账凭证。一旦发生争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