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院新闻 >> 法院要闻

【3▪15普法特辑】跟着法官一起学习网络消费新规定!

作者: 本院     时间:2022-03-15 阅读:679

“又是一年315

大家在网购上踩了多少‘坑’

别怕

最高法网络消费新规来啦

今日起开始实施

还等什么

赶紧签收保存吧”

  

常见场景

一、网购物品拆开不能退?

网络购物已然成为当代潮流,每天都有大量包裹,在天南海北流通。很多人网购的商品实物和图片差距过大,因此想要退货处理,找到卖家协商,却被卖家一句“已拆封,不支持退货”给打了回来。实际上,卖家的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属无效。

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三条: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签收等于认可商品质量?

消费者在实体商场购物,可以进行现场体验,而网络购物通常无法做到这一点,网购商品需要先签收,然后打开包装,之后才到检验商品质量阶段,签收就算认可商品质量实际上是属于“霸王条款”!

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三、网络餐饮平台“甩锅”不尽审查义务?

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以通过网络外卖订餐享受到美食,但对于一些餐饮经营者是否有安全卫生资质等情况是不清楚的,消费者只能通过平台披露的信息、评论知晓一二,若提供的是虚假信息,则不仅损害了我们的知情权,严重的话还有可能侵犯我们的安全权、求偿权。

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十八条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经营食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经营者责任,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网络消费“踩坑”不用怕

猇法小吧给你“涨芝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