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期内不矫正,撤销缓刑没商量!
时间:2019-03-22 阅读:407
近日,猇亭一社区矫正人员冯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吸毒、故意伤害他人、非法携带管制器具,2019年3月18日,猇亭法院依法裁定对罪犯冯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8年3月21日,猇亭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冯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罪犯冯某于2018年7月2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2月21日,其又因故意伤害他人、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法院认为,罪犯冯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决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的适用和社区矫正的实施,旨在保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基础上,给予犯罪分子不进行监禁的改造机会。获得缓刑的冯某理应加倍珍惜机会,遵纪守法,改过自新,但冯某却不思悔改,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最终被撤销缓刑,锒铛入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