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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的朋友请注意,狗未咬人却致人损害也要负责!

时间:2019-03-29 阅读:1481

家里养狗本为看家护院,谁知惹下祸端——一路人乘坐朋友摩托车经过,怎料狗突然蹿出,路人因躲避不及从摩托车上摔下受伤,虽然狗只并未咬人,但因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其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近日,猇亭法院审理了这起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狗的主人赔偿了受害人92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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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2日18时许,被告李某骑摩托车载原告曹某从猇亭某花店门前路过,花店店主即被告方某养的狗从路旁花坛突然窜出,致李某所骑摩托车摔倒,李某胳膊受轻微伤,曹某左膝处受伤。

曹某父亲曹某兵赶到该花店与方某协商时双方发生冲突,方某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出警并组织双方到派出所协调未果。

曹某于当晚被送入医院,被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左膝挫裂伤,左手擦伤,住院治疗15天后出院,医嘱全休一月,开支医疗费4663.70元。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曹某髌骨骨折的误工日为150日、护理时间为45日、营养时间为4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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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猇亭审理认为:

1、李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载原告曹某行驶至被告方某的花店门前人行道上时,被方某所养的狗突然从路旁花坛窜出撞倒致曹某受伤,该事实有派出所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所载明的事实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方某虽否认肇事的狗为其所饲养,但没有提供足以证实其答辩意见的证据,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2、曹某受伤,系所乘坐摩托车行驶在人行道及狗突然从路旁窜出相结合导致的后果,属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相结合造成的同一损害后果,故李某与方某对造成曹某受伤虽然都没有主观故意,但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均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故李某及方某均应对曹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次事故成因,可由李某及方某按照四六开承担责任。

3、关于曹某的损失。法律规定,损害赔偿的目的是填补损失而非获利,故曹某住院医疗费中由统筹支付的3253.98元不应列入损失;司法鉴定意见书虽然建议其误工150日,但其实际在2018年11月即上班,其误工应按实际休息时间三个月计算,曹满的损失依法计算为15403.77元。该损失,由方某赔偿9242元,其余损失应由李某赔偿。

在本院已经明确释明的情况下,曹某坚持不向李某主张权利,故李某应赔偿的部分由曹某自行承担。

法院据此判决,原告曹某的损失15403.77元,由被告方某赔偿9242元,其余损失由曹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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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伤人,多数情况下狗的主人要担责

我国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类型,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以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法院提醒

养狗需要狗主耐心驯养,不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同时要安抚好狗狗的情绪,不影响邻居的生活,还要做足安全措施,以免咬人、致人损伤事件发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