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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可获二倍工资?

时间:2019-05-27 阅读:855

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例不少,来看看猇亭法院审理的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原告】湖北某园林公司

【被告】常某,80后,黑龙江人

案件事实

常某于2017年4月进入某园林公司从事预决算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4000元/月,试用期满后工资6000元/月,园林公司未告知被告工资的具体组成。

由于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于2018年9月向猇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原告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6万元(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作出裁决:原告与被告补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5.8万余元。

原告认为该裁决计算双倍工资的标准有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与被告建立用工关系后,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签订劳动合同非劳动者的原因,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向被告支付11个月的两倍工资。

关于两倍工资的标准,应以被告相应时间段实发工资为准,绩效工资与通讯费属于被告工资的组成部分。

被告常某从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的实发工资前两个月为3900余元,后均为5600-5800左右,合计为6万余元。本案审理中,被告常某明确表示,其已不愿意与原告补签劳动合同,并当庭撤回了其要求与原告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法院尊重其择业选择,不再就此裁判。

据此判决:原告湖北某园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常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60238.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若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将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未签订劳动合同中,六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

一、如果劳动者的岗位具有负责管理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则单位有免责的可能性。如果该岗位属于总经理或相类似的对单位进行全面管理的高级职位,则可能性更大。

二、因客观情形导致无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三、主体资格不适格,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无效的。

五、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形,就是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其目的并非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六、用人单位能证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劳动者,甚至是拒签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