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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劝喝酒 酒驾不劝阻 朋友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赔偿责任

时间:2012-04-17 阅读:721

2011919晚,张某和向某之子张某(殁年22岁)受朋友胡某、严某、黄某、李某、方某之邀在亭区内一家餐馆小聚。一时高兴,6人聚餐时共饮白酒2瓶。用餐结束后,张某独自驾驶摩托车离开,朋友胡某等5人未履行劝阻义务,张某在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张某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的朋友胡某、严某、黄某、李某、方某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

亭法院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依法依情依理妥善处理。在认真审查相关材料的基础上,承办法官考虑到张的去世给家庭带来的沉重打击,而且兼顾到朋友聚餐的事实,确定了调解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承办法官分别多次与张某的父母、胡某等5位朋友进行沟通,促使双方面对现实,明晰责任。412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张某父母解开心结,胡某等5人认识到自己的过失,得到了张某父母的谅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胡某等5人共同赔偿张某父母经济损失3.5万元,并当庭结清,该案得到圆满解决。“血的教训”给胡某等5人深刻警醒,认识到劝朋友喝酒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表示以后严格遵守“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的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