猇亭法院宣判首例“拒执罪”案件
时间:2019-10-17 阅读:2525
9月12日,邓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开庭。9月16日,猇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29日,原告胡某与被告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猇亭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邓某在2016年1月30日前分两次付清欠原告胡某工资及借款本息合计4万元。
猇亭法院制作并送达了民事调解书。后被告邓某仅偿还5000元,余款一直未按前述协议履行。
2016年2月,胡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猇亭法院立案后,向邓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邓某既未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其实际控制某电器销售公司、经营的养猪场等情况,也未履行付款义务。
2017年2月14日,胡某得知被告人邓某经营的养猪场将被政府征收,补偿款将直接转到黄某(系邓某之子)账户上,即找邓某索要前述欠款,黄某在欠条上签字担保还款,同日黄某在法院也承诺用补偿款偿还胡某债务。
同年6月1日,水产局将补偿款15余万元转至黄某建行卡上,邓某、黄某仍未偿还胡某债务,未履行法院确定的义务。7月21日,经法院多次催促,邓某承诺8月10日以前付清欠款。2017年8月9日,本院裁定追加黄某为被执行人。9月18日,邓某同意将冯某另一执行案中剩余的执行款4087元支付给胡某,并承诺剩余部分10月31日前付清,后再次毁诺。2017年11月10日,猇亭法院因邓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并于2017年12月25日送交执行。
2018年3月、5月,经猇亭法院多次催促,被告人邓某分别支付胡某2000元、1000元。2018年6月至10月期间,邓某通过某电器销售公司进行电器销售,公司账户有大额资金流水,但邓某仍未向法院报告该财产情况也未向胡某偿还债务。
2018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邓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通知,邓某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邓某分别于2018年11月26日、12月6日共计偿还胡某45504元,邓某该执行义务履行完毕。
法院判决
猇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隐瞒其实际控制的某电器销售公司经营情况,且该公司账户存在大额资金流动;2017年6月,邓某实际经营的宜都养猪场被拆迁后得到补偿款15余万元,其转移财产;邓某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不报告其财产状况,经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邓某的行为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邓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不具有自动投案的主动性,不构成自首,但其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邓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考虑其身体状况,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拒执罪
何谓“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能力执行并且能够执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
哪些人成为该罪名的主体,一是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即是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负有履行法定义务的自然人;二是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是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我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最后,拒执罪是最为强有力的震慑措施,其核心在于维护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任何人都不能逾越宪法和法律底线,都不能试图挑战司法权威,诚信为本,诚实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