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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猇法说法】婚内为情人“一掷千金” 法院判决: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予无效!

作者: 马丽     时间:2023-06-27 阅读:6315

出轨是道德层面的问题

但是擅自挪用夫妻共同财产

就涉及到法律问题!

丈夫与他人产生婚外情

并瞒着妻子给情人多次转账

最终被妻子发现

那么该男子赠与情人的财产

能否要求返还?

近日 猇亭法院审结了一起

赠与合同纠纷案

跟随小法一起来看看吧!


01案情回顾

原告小美(化名)与被告一胡某(化名)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几年前胡某因工作变动与小美两地分居,后胡某和被告二小英(化名)相识,并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交往期间,胡某把大量的钱财赠与给了小英。原告小美经多方调查,胡某赠与给小英的财物包括银行卡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和为其支付商品消费账单合计15万余元。

小美认为,小英明知胡某有配偶而与胡某维持不正当关系,接受胡某赠与,违反公序良俗;胡某未经原告同意,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英,维持不正当关系,损害了原告的身心和财产权益,依法应认定赠与无效,小英应当返还受赠财物。

02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赠与行为”性质的认定和应当返还现金数额的认定。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胡某转给小英的款项,属于胡某与小美的夫妻共同财产。胡某为了维系婚外情而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小英,侵犯了小美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应当认定胡某对小英的赠与行为无效,小英由此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综上理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胡某向小英赠与15万的行为无效,小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全额返还给小美。

0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共同财产如无特别约定、法律特别规定,应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这不仅是法律对夫妻关系权利义务的规定,也是中华传统婚姻观念,夫妻关系中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都为法律所不容,更会受到道德的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