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院新闻 >> 法院要闻

借款人身故 继承人应当偿还债务吗

时间:2020-07-13 阅读:1733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在现实生活中总会遇到一些意料之外的事情,如果借款人不幸身故,相关债务是否就“人死债灭”了呢?来看看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一起相关案例,让我们一同来揭晓答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李与谭系近邻,二人平时关系尚好。谭因需要资金周转,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5.5万元。2018年,谭意外身故,事后谭近亲属得到补偿金88万元88万元,谭某女儿、父亲、母亲分得58万元,谭某妻子分得30万元。原告李某多次向4人追索借款无果,遂起诉要求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双方在法庭上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案涉债务是谭生前个人债务还是谭与张的夫妻共同债务?二、各被告对案涉债务应否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猇亭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谭对原告李所负的借贷债务55000元,由被告谭某女儿、父亲、母亲在继承谭的遗产范围内负责清偿,谭某妻子不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

关于案涉债务是谭生前个人债务还是谭与张的夫妻共同债务。案涉借贷关系发生于2018年3月至同年6月之间,借款金额已超出本地一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原告起诉时已自认举债时谭妻子张不知情,原告虽称借款系谭用于偿还其建房所负债务和收购二手车,主张案涉债务为谭与张夫妻共同债务,但原告并无相关证据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谭某女儿、父亲、母亲虽然也认为案涉债务系谭与张夫妻共同债务,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债务用于与张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举债。故案涉债务不能认定为谭与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只能认定为谭的个人债务。

关于各被告对案涉债务应否承担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由于案涉债务为谭生前个人债务,依法应由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在继承谭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谭某妻子已明确表示放弃对谭财产的继承,其不负清偿责任。

普法时刻

1、借款人去世,借款还用还吗?谁来还?

债务人死亡,债务不会“人死债消”。根据《继承法》规定:债务人如果留有遗产,继承人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被继承人遗产为限。债务人死亡,在遗产尚未正式开始分割之前,为确保债权得以实现,债权人应主动向遗产的管理人、占有人主张债权。若遗产已继承分割的,债权人可以向继承人主张债权,各继承人应在其所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2、借款人配偶需不需要偿还?

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的目的也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且借款人配偶是知情的,则借款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

法律小贴士

遇到债务人死亡怎么办?债务人在通常情况下,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务。如果债务人死亡或者下落不明,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宣告债务人失踪,有担保人的,还可以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死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由死者的配偶偿还,否则由债务人的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