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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大,“光头强”又来砍树了

作者: 猇亭法院     时间:2024-11-25 阅读:496

《熊出没》中的“光头强”

整天挥舞着电锯肆意砍树

没少受到熊大熊二的教训

近日,猇亭法院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

两名“光头强”被判处相应刑罚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被告人王某(化名)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某村村民自留山上的树木,后以3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被告人杨某(化名),杨某带领工人砍伐该山上林木后变卖。后被告人王某、杨某未经他人许可,偷偷地越界将其他村民自留山上的林木砍伐后变卖。村民发现后报警,经鉴定,两名被告人砍伐林木共计164株,立木蓄积共计12.52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杨某犯盗伐林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林木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社会和财产的多重属性和价值,不仅属于林权所有人,更属于国家和全社会。非法盗伐林木不仅会降低土壤蓄水量,造成水土流失,还会减弱森林的生态调节功能,破坏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采伐林木始终牢记“先申请,后砍伐”,切勿心怀侥幸心理,切实树立起生态保护意识,共同守护绿色家园,否则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二)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三)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毁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树二百株以上的;

(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十倍、五十倍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

实施盗伐林木的行为,所涉林木系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在决定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裁量刑罚时,应当从严把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