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猇亭法院等6部门联合签署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意见 凝聚司法力量共护绿水青山

作者: 马丽     时间:2023-05-15 阅读: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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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断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保护生态环境,服务保障猇亭区加快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先导区;5月10日,猇亭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6个部门召开环境资源司法协作联席会议。

会上,6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建立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意见》。此次司法协作主要工作模式为: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全体成员单位或者根据议题确定相关成员单位,定期(每半年至少一次)和不定期(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情况,研究部署相关专项或重点工作,会商解决执法司法协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生态环境资源执法、司法及公益诉讼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开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确保案件信息互通共享。各成员部门在履行本部门职能时发现应由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时,及时移送线索,并注重证据固定,提高工作效率。

三、建立生态环境执法司法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应明确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联动工作的内设机构及联络员,制作联络员名册,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互通、工作协调。

四、建立疑难复杂案件会商机制。各成员单位可就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生态环境刑事司法及环境资源类检察公益诉讼疑难复杂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会商法院可主动邀请成员单位专家担任顾问在选定人民陪审员时,优先选定具有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生态环境资源案件。

五、建立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联动办理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针对典型突出的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类型,适时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联合办理专项行动,加大综合惩处力度。

六、建立涉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执行联动机制。加强成员单位间沟通协调,建立快捷、便利、高效的执行协作联动制度,形成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工作合力。对涉生态执行案件定期回访,跟踪监督被执行人生态恢复的落实情况。

七、建立生态环境资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各成员单位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完善生态环境资源案件调解对接工作制度,对适宜调解的生态环境资源矛盾纠纷加大开展调解、和解和协调工作力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八、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人员培训机制。适时开展联合培训,提高生态环境执法司法人员专业素质,统一办案尺度和法律适用,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九、建立司法保护基地共建机制。由法院主导,各成员单位协作,在具有示范效应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迹、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地、林场等地建设司法保护基地,突出司法修复功能。

十、建立联合宣传发布机制。不断丰富宣传载体和表现形式,利用电视、报纸以及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通报执法司法联动工作进展和成效。

签订协议后,与会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纷纷发言表态,将紧紧围绕猇亭区情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在司法保护基地选址、环境保护相关案例等重点问题上进一步开展探讨,与各部门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通报机制,培育典型案例,共同策划、组织开展联合宣传活动,共同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落地落实、走深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