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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交通安全日 | 交通安全无小事,文明出行你我他

作者: 猇亭法院     时间:2024-12-02 阅读:338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今年12月2日是第十三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为进一步提高辖区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猇亭法院精选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导辖区群众文明规范交通行为,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文明的交通环境。

 

案例一:莫因“一时爽”,带来“千般悔”

王某在餐馆与朋友吃饭饮酒后驾车归家,途中与停放在路边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对方报警后,民警在现场查获王某,并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8.67mg/100ml(乙醇/血),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交警部门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法院审理后,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

饮酒会严重影响驾驶者的反应能力、判断力与操作能力,大大增加交通事故发生几率。法律对酒驾行为绝不姑息,坚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与秩序。在此提醒每一位驾驶者,酒后不开车是对生命的基本尊重,也是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担当。拒绝酒驾,营造安全、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案例二 : 任性变道,好心也需赔偿

小曹驾驶摩托车好意搭载邻居回家,途中因违规变道撞上了同向行驶的小轿车,交警认定小曹承担主要责任。小曹不仅需要承担自己的损失,还要赔付同乘人邻居的医疗费,其本身收入微薄,却因一时大意,让自己雪上加霜!

法官提醒:对于驾驶人而言,好意同乘是一种友善行为,好意驾驶人的无偿搭载也不等于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驾驶人对搭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考虑到善意和无偿的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好意驾驶人的责任有所减轻,驾驶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则不能被免责。骑行路上,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礼让他人,就是保护自己。

案例三:占道违停,被撞还得担责

何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时,直接撞上了老张停在路边的小轿车后轮,何某摔倒在地,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负主要责任,老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老张因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刚好到期,故相关的损失需要自己承担。何某在医院治疗后,经机构鉴定构成两个十级伤残,双方就损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要求老张赔偿自身损失。承办法官先后两次召集当事人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调协议,老张赔偿何某3.8万元。

法官提醒:违法停车需谨慎,发生事故要担责。本案中的老张虽未驾驶车辆,但其车辆停放时占用了车道,主观上存在过错,对于事故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虽然车子处于静止状态,但仍应对事故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能最大限度分担车主赔偿责任,若脱保后发生交通事故将由其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广大车主切记莫要掉保。

 

“一看一停”都是安全

“一盔一带”皆是保护

学好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用实际行动诠释“车让人,人守规”的文明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