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猇法说法】网购“海外神药”索赔十倍?法院驳回
作者: 猇亭法院 时间:2026-07-22 阅读:96
随着网购越来越普遍,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实务中因商品质量问题起诉索赔的案件持续增多,怎样兼顾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经营者合法经营秩序,法院又该如何划定界限、公正审理?来看今日猇法说法。
肖某在网络渠道得知王某在微信上代购售境外某壮阳产品,一次性下单了十五盒。收货服用后,肖某自述出现头晕、身体不适等症状,且商品包装无任何标签,遂以案涉商品系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由,以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按照价款进行十倍惩罚性赔偿。
庭审中,王某辩称肖某明知产品存在副作用仍一次性购买多盒,明显不符合正常人合理消费需要,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购买数量不属于法律保护的消费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案涉商品是食品还是药品的问题。法院根据商品外包装盒上有明确的处方药标识和使用说明,认定案涉商品为药品。因此肖某关于案涉商品系食品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肖某主张退一赔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法院认为案涉药品未在我国办理进口药品注册,不能在我国销售,且王某无药品经营许可,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系违法行为,故案涉药品买卖行为无效。肖某主张退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肖某主张的十倍赔偿问题,案涉商品是药品而非食品,故肖某以案涉商品系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赔偿缺乏事实依据,且肖某存在录制开箱视频时直接损毁药品、一次性购买大量产品等异常行为,结合肖某过往有过知假买假再索赔的诉讼经历,难以认定肖某购买案涉药品为生活需要而购买,故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法院判决王某退还肖某全部货款,驳回肖某其他诉讼请求。
生活中,如若遇到类似情况,首先要区分食品与药品的适用标准,“价款十倍赔偿”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但二者适用前提是基于正常生活消费。普通消费者因日常食用、治病买到不合格食品、假药劣药,依法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若购买人本身以刻意打假、赚取赔偿金为目的,不仅无法获得高额赔偿,还会浪费司法资源。
此外,个人或无资质商家通过朋友圈、社群、网购平台私下售卖未办理进口药品注册的管制处方药,存在多重法律风险。消费者不要轻信网络上的“海外神药”,境外代购来路不明的处方药,成分、剂量不受监管,极易引发不良反应,危害身体健康,身体患病务必前往正规医院就诊,凭处方在合规药店、正规线上药房购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