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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猇法说法】购买“高回报”理财产品,赚钱未成反惹官司...

作者: 马丽     时间:2023-05-25 阅读:1159

如今,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一部分人在满足基本生活所需之外便想着把闲钱进行投资以赚取更多金钱利益。但投资有风险,购买需谨慎,近期,猇亭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原告委托他人进行理财投资,不仅没有赚到预期利益,本钱还差点打了水漂。

01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化名)与被告李某(化名)互相认识,双方闲聊时,李某多次宣传和鼓动王某购买某外汇理财产品,并声称投资该产品每月有数百元至上千元的投资回报,三个月内保证能够全额退还投资本金,如若不能,由自己全额退还。

王某一听觉得可行,于2022年3月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李某约3万元,委托其代为购买某外汇理财产品,并由其代为进行理财操作。李某收到投资款后,分三次全部转付给上线人员购买此理财产品。

同年4月至8月,李某共4次返还原告投资回报款约1万元,期间该网上投资平台开始出现“爆雷”问题,王某的投资款无法退还,后多次向李某讨要未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遂向猇亭法院提起诉讼。

02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所承诺的保证3个月内全额退还投资款本金这一内容属于保底条款,该保底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和市场经济规律,故该保底条款无效。该保底条款是原、被告双方达成委托理财口头协议的核心条件和前提条件,因保底条款无效,故原、被告双方达成的民间委托理财口头协议也属无效。由此,被告所收取的原告的投资款应当返还给原告,不能返还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原告的投资款损失应根据原、被告在该投资行为中的过错大小来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造成原告投资款损失的原因是案涉网络投资平台出现了“爆雷”问题。因该网络投资平台和某外汇理财产品均是被告多次向原告宣传和推荐的,被告在该投资事宜上起了主要作用,故主要过错责任在于被告,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原告对上述网络投资平台和某外汇理财产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也未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原告自己也有部分过错,故原告对其损失也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投资款损失1.4万余元,原告王某的其余投资款损失5000元由自己承担。

0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提醒

  要合理配置闲置资产,充分认识到投资有风险,在购买理财产品前进行全面风险评估,以免达不到预期收益而对正常生活造成巨大冲击。同时,在委托他人处理涉及金钱事务时也要慎之又慎,尽可能选择专业且可靠之人,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