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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吊销后总公司应否担责?

时间:2020-07-17 阅读:1664

承包人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拖欠工程款的分公司被吊销执照,拖欠工程款,总公司应否担责?请看这宗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建筑公司宜昌分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从公司承包宜昌家居工程项目中的泥木、钢项目工程。

经双方结算,工程款为97元(含安全保证金30万元)。2014年4月,分公司负责人彭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当月22日前付清工程结算款97元,并加盖了分公司印章。后经多次催要未果。2018年6月分公司吊销执照

原告张某遂起诉某建筑公司,要求其支付工程款97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猇亭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某建筑公司向原告张支付工程款97万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理由

原告承包宜昌家居项目中的泥木、钢项目工程,并实际组织施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可以确认。原告无劳务作业资质承包工程劳务,案涉《劳务合同》应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原告实际提供劳务,并由被告分公司确认由于原告提供的是劳务分包,不能返还财产,只能折价补偿,因此原告对该笔劳务工程价款享有请求权。

某建筑公司宜昌分公司由被告某建筑公司设立,被吊销执照。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被告某建筑公司应承担案涉工程款及利息的支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