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程有纠纷怎么办?这里有答案!
时间:2020-01-19 阅读:1356
健身会所装修完毕,会所老板以装修质量问题为由,拒付9万元装修费余款、质保金,装修员一纸诉状将健身会所老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会所老板支付工程款余款、质保金9万元及违约金4万7千元,最后判决结果如何?且看这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猇亭某健身会所装修,原告蒋某与被告某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的装修工程。
合同约定了工程造价、建筑面积、工期及工程完工后验收付尾款、付质保金情况,合同还约定了违约金、若有损失甲乙方谁负责等。合同未约定装修明细及质量检验标准。
原告随后组织人员进行施工,装修完毕后撤离。
后原告向被告催收未付款时,被告以原告的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尚有9万元拒付,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到案涉装修工程现场勘查,并要求双方当事人限期预验收、整改质量问题。后因双方原因,未如期进行案涉装修工程质量整改及验收。
该健身会所现为开门营业状态。
法院判决
猇亭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装修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付款总额。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所欠工程尾款、质保金90000元,因案涉装修工程有质量问题且久未解决而至今未付,现质保期未满且装修存在质量问题未整改完毕,依照合同约定,应扣减质保金17000元,余款73000元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当支付。
关于违约金。被告因案涉装修工程有质量问题且久未解决而至今未付清尾款90000元,系采取先履行抗辩的合理自救,符合常情,并非恶意违约,法院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猇亭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蒋某装修工程款尾款73000元。驳回原告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