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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猇法说法】烟花虽美,请防患于未“燃”!

时间:2024-01-05 阅读:1412

1月4日,宜昌市公安局发布了《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知书》,明令禁止禁放区内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确实美丽绚烂,但其背后潜藏的危险也不可忽视,近日,猇亭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来看今日案例。

 

案情回顾

彭某、向某是一个小区的邻居,2023年春节,双方不约而同前往小区小广场燃放烟花。向某在燃放爆竹时,不慎炸伤了彭某眼睛,彭某多次就医,最终伤情鉴定为十级。向某认为自己喝了酒,表述不清,且并不一定是自己燃放的爆竹导致彭某眼睛受伤,彭某的损失不应该全部由自己承担。

法院认为,燃放爆竹属于具有危险性的行为。向某在明知猇亭区为烟花爆竹禁放区的情况下,仍然在晚上光线不好的情况下燃放具有危险性的爆竹。且在点燃爆竹的过程中,未注意安全,投掷向距离自己二十余米的他处,导致彭某的眼睛被炸伤。向某具有疏忽大意的过错,对给彭某造成的损害,无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均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彭某自身并无过错,不应分担责任。最终判决向某赔偿彭某各项损失18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并非个案,搜索网络,类似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人受伤的事件层出不穷。在日常生活中,烟花爆竹燃放结果往往受环境、天气、储藏等多种因素影响,消费者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必须保持高度警惕,严格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燃放,不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以防对自身、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