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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猇法说法】谨防“瞎跑腿”,“代购毒品”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作者: 马丽     时间:2023-03-13 阅读:1344

一朝染毒品,万劫总不复。近日,猇亭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阿金、小李、小方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法院对三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处罚金。

【案情简述】

阿金通过朋友认识了一名贩毒人员(已另案处理),阿金与小李多次向其购买毒品,用于自己吸食或者贩卖给他人非法获利,且两人经常在自己的住处容留对方及他人吸食毒品。

其中,小方受“牌友”所托联系小李购买毒品,阿金和小李多次给小方介绍、联系数名贩毒人员并从中获利,小方在购得毒品后带至打牌民房内与“牌友”一起吸食。法院经审理查明:阿金贩卖毒品4次,容留他人吸毒3次,非法获利1500元;小李贩卖毒品2次,容留他人吸毒3次,非法获利730元;小方贩卖毒品2次共计5.69克,非法获利700元。

【法院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小方辩护人辩称小方代购毒品主要是供朋友和自己吸食,不是以牟利为主要目的,多余款项也都用于购买共同吸毒所需吸毒工具,以及共同消费的香烟,饮料等,应区别于一般贩卖毒品犯罪案件的明买明卖。

【争议焦点】小方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还是属于毒品代购?

针对此条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代购毒品,一般是指吸毒者与毒品卖家联系后委托代购者前去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或者虽未联系但委托代购者到其指定的毒品卖家处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且代购者未从中牟利的行为。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笔和第二笔贩卖毒品的事实中,其“牌友”请托小方购买毒品用于吸食,向小方转账的方式支付毒资,后由小方交付毒品,在毒品交易过程中,小方是毒品卖家,“牌友”并不清楚小方所给付毒品的实际来源,更没有为小方联系或者明确指定毒品卖家,即使存在小方所称其代购毒品是供朋友及自己吸食的情况,但小方仍存在积极居间联络,促成毒品交易的事实,仍属于贩卖毒品,是否加价牟利并不影响其贩卖毒品行为的成立,故小方的行为均不属于代购毒品,均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的行为。该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阿金、小李、小方均系吸毒人员,对毒品显然是明知的,其仍将毒品非法销售并非法获利,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阿金、小李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阿金、小李数罪并罚。

被告人阿金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系立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小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是自首,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方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的亲属均已分别代其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阿金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小李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小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贩毒是犯罪,那对于只是收了朋友的钱,帮朋友购买毒品,自己从中并不赚钱的行为到底是不是犯罪呢?如果只是被动地充当跑腿工具,对毒品交易没有积极性,不起决定性作用,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当购买的毒品数量累计达到较大时,则同托购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多次或为多人自寻卖家的代购行为,代购者虽未介绍双方联络,但其通过代为联络和购买的行为,多次帮助贩毒者售出毒品,足以表明代购者主观上存在积极追求毒品流通的故意,与贩卖毒品无异,即使未收取报酬,也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帮朋友代购货物时想想是否属于违禁品,容留他人吸毒也是一种犯罪行为,莫沾毒品,莫交毒友,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切不可“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