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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保护 | 猇亭法院首起生态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

时间:2018-10-29 阅读:3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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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10月25日,猇亭法院首起生态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赔偿环境修复费18930元,支付公诉机关专家咨询费3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周某系宜昌市某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7年5月,周某在宜昌猇亭区租赁某生物科技园空场地从事废旧回收业务。同年11月,周某购进144个内有染料残渣的废旧吨桶,并于11月24日至26日雇请工人从事清洗吨桶的生产作业,将清洗吨桶所产生的含有铜锌镍汞等重金属、砷等有毒物质的废水,利用场地内的排污口流入马家溪,最终流入长江。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及其名下回收公司在未办理环保“三同时”验收审批手续、也未建相关污染防治设施、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指使他人将清洗染料残渣吨桶所产生的含有汞、砷、铜、锌、镍有毒物质,同时锌的含量为11.8 mg/L的紫红色废水,通过场地内的排污口排入雨水管网,最终流入长江。周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鉴于周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遂依法对周成光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