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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坚守法治初心 依法平等保护企业 合法权益

作者: 猇亭法院     时间:2022-09-16 阅读:1922

“谢谢法官对我们的贴心指导和耐心帮助,保障了我们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工资发放,降低了企业损失和风险。”这是发生在猇亭法院调解室的温馨一幕。

账户刚刚冻结  就被要求解除

8月23日,猇亭法院在办理原告某钢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方的保全申请依法裁定冻结了被告方的银行账户资金一百万余元。被告随即提出申请,表示其中有一个被冻结的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要求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但仅提供了一份银行证明。

账户是否专有  需要证据证实

承办法官在收到申请后立即对涉案账户的专有属性进行了审慎充分的调查核实,发现该账户并未被银行标识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系统自动将该账户冻结,仅凭银行证明不足以证实被冻结账户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证据材料不充分的情况下,账户无法被依法解封。承办法官迅速联系被告多次协调沟通,耐心指导被告举证,明确告知被告财产保全是根据原告申请采取的,在原告不同意主动解冻的情况下被告应该提供能够证明被冻结账户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证据材料。

 

证据提交不全  听证释法明理

在承办法官多次细致耐心的指导后,被告仍无法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据材料,却又坚持要求解冻银行账户,表明临近中秋,若账户不解冻,远在浙江工地的农民工工资将无法发出;而原告坚持要求被告付清全部欠款后才同意解冻。双方各不相让,案件陷入僵局。院领导了解到相关情况后高度重视,为查明账户是否应当解冻,我院于8月26日、9月1日两次召开听证会,引导原、被告双方展示证据、发表意见、沟通协调。经过承办法官和院领导的释法明理和耐心解释,并反复解释未冻结成功账户与已冻结成功账户的区别及原因后,被告终于明白其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四个专用账户因作农民工工资账户特别标示未冻结成功,而其在浙江开设的银行账户因银行未作专用账户标识导致网上自动冻结成功,并非法院不当操作,故意为之。被告当即表示不再坚持解冻账户,愿意进行调解。

悉心组织调解  达成协议促解冻

时间不等人,趁着被告有调解意愿,承办法官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分别做双方调解工作,并在9月2日、5日两次组织双方面对面协商,不断优化调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分期付款调解协议,重建双方“信任”桥梁。通过调解,被告迅速筹集资金,提前在9月7日下午将第一笔款项40万元及时支付至原告公司账户,原告随即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在当天下午即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并执行完毕。结案后,承办法官对被告提出合理建议,提醒被告应督促银行依照规定对农民工工资账户作出专用标识,避免因纠纷被冻结,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

 

猇法普法

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依法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原则上不得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确保专款专用。确需依法进行冻结、扣划的,应首先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

 

本案一波三折、矛盾迭出,若承办法官机械办案、就案办案,便不能获得双方企业理解,赢得双方企业全力配合,推动矛盾快速化解。本案中承办法官慎终如始对待企业双方合法利益,付出大量精力协调各方、释法明理,打开企业心结、打破案件僵局,案件得到双赢、共赢、多赢效果,是对各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全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