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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的法律划定

时间:2014-04-18 阅读:8815

   

及时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和重要环节。《会计法》对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审核、更正作出了明白划定:

  (一)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

  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事情的环节。

  关于原始凭证的法律划定

  《会计法》对此划定:办理《会计法》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划定的经济业务事变的单位和职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这一划定体现了两层含义:

  一是办理经济业务事变时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如果不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致使会计核算无法连续举行的,即是违法举动;

  二是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及时交送会计机构,如果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没有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延误会计核算及时举行的,也是违法举动。

  (二)原始凭证的审核

  对原始凭证举行审核,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会计机构、会计职员的重要职责。

  《会计法》对审核原始凭证划定包罗:

  一是会计机构、会计职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

  二是会计机构、会计职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划定举行,也就是说,会计机构、会计职员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要求,该当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划定,会计机构、会计职员应当据此执行。

  三是会计机构、会计职员对不真实、不正当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包办职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划定举行更正、增补。从而既明确了会计机构、会计职员的职责和要求,也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的包办职员的职责和要求。

  上述相关职员该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原始凭证真实、正当、准确、完整

  (三)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为了范例原始凭证的内容,明白相干职员的经济责任,防备使用原始凭证举行作弊,《会计法》对原始凭证错误更改作了明白划定:

  第一,内容更改的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可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第二,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该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事情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举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重新开具原始凭证当然也该当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举行。

  第三,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因为原始凭证上的金额,是反应经济业务事变环境的最重要数据,如果允许随意更改,容易产生作弊,不利于保证原始凭证的质量。

  第四,原始凭证开具单位该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付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