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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猇亭高湖养猪污染环境 他被罚9000多元

时间:2018-07-02 阅读:1084

靠自己的劳动养猪赚钱本是天经地义,但如果因养猪污染了环境,不仅不能继续经营还要为此付出代价。

近日,猇亭法院执结一起因养猪造成的环境污染的行政非诉执行案。


【案情介绍】


梅某在猇亭高湖开办生猪养殖场,在污水排放处理未达标的情况下,直接排放至总排污口,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国家对环境保护要求不断提高,梅某却没有继续加大环保投入。

经环境执法部门调查,该养猪场排放物中含有的氨氮、总磷等化学物质超标,被环境执法部门处以9000多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经过】 


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梅某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区环保局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方向明前往梅某住处送达执行文书敦促其尽快履行义务时,了解到梅某对环境保护执法部门有抵触情绪,主要症结在于两点:一是养猪场是当地基层组织同意才建的;二是排放污水也是延续以前的做法,不至于上升到环境污染问题。因此,梅某认为环保局对其处罚太重。


【执行结果】

 

承办该案件的执行法官方向明告诉梅某: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环境保护要从小、从细、从自身做起,生猪养殖是好事,但是碰触环境底线就不应该了。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转变观念,增强措施,治理污染才是根本,环保执法部门的处罚与你的污染程度相符合,履行处罚义务放开心结,打起精神在治理达标的情况下继续生猪养殖创收增值,你就是最大的受益者。

另一方面,方向明及时请村居负责人共同到猪场做工作,帮助协调梅某解决养猪场的环保设施提档升级的问题。

梅某转悲为喜,主动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    


【编者后记】

2018年以来,猇亭法院受理11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分别涉及环保、安监、国土、工商、卫生、劳动监察等行政部门。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组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面对面的沟通,坦诚交流。通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做工作,即使是极其困难的被执行人,在争取行政处罚机关的谅解后,最终也缴纳了一定数额的罚款并改正了错误行为,实现案结事了。


注: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既不申请复议,亦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准予执行或不予执行的裁定后,在准予执行的情况下通过执行程序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