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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引纠纷 业主诉至法院获赔偿

时间:2020-06-12 阅读:2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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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是一件“终生大事”,有关开发商延期交房的事儿,不少业主都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只要延期时间不太长,最终可以拿到钥匙,就不再追究。近年来,随着大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买受人和开发商因延迟交房对簿公堂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7日,买受人原告向某、方某与出卖人被告宜昌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宜昌某小区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763542元,2017年10月30日前交房。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但房屋建成后因室内装修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对该房屋进行维修并于2018年4月维修完毕。维修完毕后,原告向被告委托代为办理交房手续的前期物业公司提出交房,但物业公司以原告尚未交清物业费为由拒不交房。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交房,被告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后于2018年8月30日办理了交房手续,逾期交房303天。原告向某、方某遂向猇亭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经猇亭法院审理,因某公司违约逾期交付房屋,使向某、方某支付的763542元购房款未能实现购买目的,某公司给向某、方某造成的损失是该购房款资金占用损失,依法支付违约金27572元。

关于违约金计算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某公司应当自合同约定交房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上述逾期交房违约金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房屋总价的2%。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向某、方某的实际经济损失,根据二原告的申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可对违约金标准作适当调整。本案向某、方某的损失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相关法条链接

1.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