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猇法说法】不服判决重复起诉 此操作可取吗?
作者: 唐娅 时间:2023-03-23 阅读:2086
近期,猇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当事人已经提起过的诉讼事项,在判决生效后又到另一家法院重复起诉的合同纠纷案,该案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因,被法官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该案系原告蒋某与被告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合同纠纷案,2019年3月,甲公司与蒋某签订《宜昌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约定在许可期限内该车辆经营权由蒋某使用等其他内容。
之后双方因前述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甲公司以蒋某为被告起诉至A法院,A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蒋某提出反诉,并请求A法院判决删除之前签订的《经营权使用合同》中第二条的内容。A法院依法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蒋某的全部反诉请求。蒋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被上级法院驳回。
蒋某随之到我院提起起诉,承办法官经审查发现,该合同纠纷案已被人民法院裁定的事实,且双方诉讼参与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与前诉相同,原告属于重复起诉,故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条链接
(1)重复起诉的含义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也对重复诉讼做出了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官说法
提起诉讼是维权的合法途径,但行使权益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禁止重复起诉能使当事人减轻诉累,同时也能防止法院就同一案件重复审理,浪费司法资源,切实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