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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猇法说法】搭便车出事故,谁担责?

时间:2024-10-11 阅读:556

日常生活中

开车无偿搭载顺路的邻居

是很常见的行为

但是如果在搭便车的过程中

意外遭遇交通事故

责任如何划分?

司机要不要担责?

近日

猇亭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搭顺风车出车祸

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小曹和小王是多年邻居,又同在某小区购买了新房。两家同时装修,小曹和小王经常结伴前往新房查看装修情况。某天,小曹骑乘摩托车搭载小王返回途中因违规变道撞上了同向行驶的小轿车,造成小曹、小王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轿车驾驶员小刘负次要责任,小王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后,小王受伤较重,故将小曹、小刘及其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各项损失赔偿共计13万余元。小曹辩称,自己系好心顺路搭载小王回家,本是出于好心难道还要赔钱吗?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交警认定小曹负事故主要责任,但小曹无偿搭载小王属于好意同乘,应减轻小曹的赔偿责任。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法院综合认定,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小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小王自行负担。

看到这里,大家不禁要问,什么是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是指,非营运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其实说到底,好意同乘就是搭便车,同事之间顺路无偿搭车上下班,朋友之间无偿帮忙接送,甚至是应陌生人请求进行的搭载......这些行为,在生活中非常常见,是驾驶人助人为乐的表现。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却很容易引起纠纷。

事实上,关于“好意同乘”,我国《民法典》在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有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透过该条,我们不难看出好意同乘的认定也是有条件的:第一是非营运性,同乘人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非机动车并不属于此范围。

第二是无偿性,好意同乘是一种无偿搭乘行为,驾驶人不向同乘人收取报酬。

第三是合意性,同乘人的搭乘行为是经过驾驶人同意的,包括了邀请和允许。

好意同乘是善意的为他人提供方便的一种行为,且驾驶人并未收取报酬,所以不能让驾驶人独自承担驾驶风险。法律明辨是非,也引导向善。我们可以在社会中提倡好意同乘,但同时也需要在社会中明确责任关系。民法典虽然确定了“好意同乘”,但关于驾驶人的责任也只是“减轻”并非“免除”。因此,最重要的还是需要我们每个人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做好自我防护,始终将交通安全放在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