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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法官判后答疑促履行 案结了事皆欢喜

作者: 刘立莉     时间:2023-03-24 阅读:1353

为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切实维护企业胜诉权益,猇亭法院不断强化判后答疑工作,努力提高企业对法院裁判结果的认可度,提升服判息诉率和司法公信力。近日,猇亭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加大判后答疑和调解力度,促成案件自动履行完毕。

 

案情回顾

某化肥公司与零售化肥种子农药的A商店系生意合作伙伴。2019年底至2020年初,双方口头协议多次发生复合肥购销业务,A商店共计向某化肥公司采购复合肥195吨,合计货款40万余元。案涉肥料已发货至指定地址并由A商店实际经营者王某收货,A商店于2020年1月至3月共支付货款18万元,但剩余货款228470元一直未付。

2022年6月10日,双方对账结算,王某给某化肥公司出具欠条,载明王某尚欠货款228470元,定于2022年8月30日前付清;若不付清,则按欠款金额年利率20%计付利息;追偿此债务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由王某承担。但欠款到期后,王某仍分文未付。

某化肥公司遂将A商店、石某(A商店登记经营者)、王某(A商店实际经营者)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228470元欠款和由此产生的利息17008.32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等损失。

 

审理过程

承办法官接收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并且组织调解,王某在开庭前已将案涉欠款228470元支付给某化肥公司。调解工作已成功一半,但双方因欠款利息、律师代理费等损失费用分歧较大,且态度坚决、互不服软,调解陷入僵局。法官费尽九牛二虎之力终未调解成功,最后依法作出判决:三被告共同向某化肥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律师代理费合计22267元。

该案已顺利结案,审判阶段本已画上句号,但承办法官并未一判了之,为彻底化解双方的矛盾,维护双方权益,承办法官对此案加强判后答疑,进一步对双方释法明理,并督促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最终,经过法官耐心思想工作,双方达成了和解,三被告主动履行了延迟付款的违约金和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当事人的诉求得到了圆满解决。

 

猇法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本案中,被告A商店是经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原告多次向其供应货物,双方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A商店收到案涉货物后,应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石某系A商店的登记经营者,被告王某认可其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并出具了结算单、《欠条》等手续,应认定其系实际经营者。故对于本案的货款及违约损失等费用,被告A商店、石某、王某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判决的生效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为当事人释法解惑、化解矛盾纠纷、督促履行义务等判后工作才是猇亭法院始终坚持的一项柔性司法便民措施。下一步,猇亭法院将不断拓展、延伸判后答疑的功能及作用,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生效裁判,实现审判、执行无缝衔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主体交易安全,营造更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增强当事人的司法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