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猇法说法】披着“投资”外衣的借贷,法院判了
作者: 猇亭法院 时间:2025-01-14 阅读:353
昔日伙伴因利益分配产生分歧
一方辩称出资为投资款 应该分红
一方辩称出资为借款 不应分红
为此两人闹上法庭
要求法院主持公道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因王某扩大连锁经营需要采购新设备,小玉王某店铺的老客户,表示愿意出资1万元,双方签订了《入股合同书》,约定每月分红1000元,累计20个月(累计2万元)截止,若有特殊情况终于违约,甲方保证本金返还。后在经营期间,王某按照合同约定分红了10个月(累计1万元)后就终止合同,双方协商不一。
庭审中,小玉辩称双方约定时,王某口头表示不需要其负担经营或者负债,也没有告知公司情况,只说给够2万元为止,王某属于单方面违约,要求继续参与分红。
王某辩称小玉并不是合伙人,公司要求的合伙人必须带来客户资源来店消费,也要按照公司法规定履行合伙人职责,小玉并未履行任何合伙人的职责,所以二者是借贷关系,不能参与额外分红,只能退还本金。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双方签订的《入股合同书》的性质,虽然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投资1万元,但其实际并不参与项目经营,更不承担风险,而是固定享有“保底分红”权利,双方不符合投资入股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基本原则,双方之间不构成投资入股的法律关系,《入股合同书》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即案涉1万元性质为借款。综上,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欠款(本息)1153元。
法官说法
在案件审理中,当出现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应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
投资与民间借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具备不同的法律特征。合伙投资的典型特征为“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倘若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不符合投资关系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典型特征,则双方之间可能存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形。本案就是典型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形,在日常民商事活动中,面对他人提出的生意合作、投资理财等建议时,不能只看到商机而忽略风险或者陷阱,应该增强防范意识,从投资合同的真实目的、交易行为的收益与风险、参与经营的主体地位等综合方面予以分析,才能避免出现披着“外衣”的法律关系。如果是想出资合伙,就应该对双方投资比例、执行事务、盈余分配、入伙退伙等重要事项进行书面约定;如果是想要出借款项收取固息,就应该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对本金、利息、期限等进行详细约定。避免约定不明,引发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