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原配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法院判了!
作者: 猇亭法院 时间:2024-11-12 阅读:348
丈夫婚内出轨,频频给第三者转账示爱,原配得知后向法院起诉第三者追讨财产,要求认定赠与行为无效返还财产。近日,猇亭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依法判决有悖公序良俗的赠予行为无效,对原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情回顾
刘女士与王先生系夫妻关系。婚后刘女士从他人处得知丈夫出轨,经过调查后发现王先生与某会所员工小雨(化名)进行不正当交往,在此期间,王先生多次在该会所充值消费金累计23000元,此外还多次通过微信向小雨发送具有特殊含义的红包、转账等花费5万余元。刘女士当即保留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雨返还赠与财产。
庭上,被告小雨辩称:王先生对自己的转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其个人财产,且520、1314都是表达爱意的象征,属于一般赠与,法律上不能予以撤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忠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及双方有特别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未经配偶同意,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赠与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赠与合同无效,另一方主张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的,依法应予支持。除了王先生充值的23000元,其余转账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与未征得刘女士同意且非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正常开支,属于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刘女士的合法权益,且有违公序良俗,依法应予返还。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王先生和小雨之间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被告小雨应将王先生赠与其的五万余元返还给刘女士。
猇法说法
1.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共有。除了特别约定夫妻分别所有,如夫妻“AA制”等。即夫妻一方并不享有夫妻共同财产一半的处分权,也无权将所谓的属于自己一半的财产赠与他人。
2.一方大肆挥霍共同财产,另一方该怎么办?
《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不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主要是考虑到随意分割共同财产会影响家庭稳定。根据上述规定,只有一方挥霍共同财产的行为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另一方才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3、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另一方该怎么办?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一方面,该赠与未经配偶同意,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另一方面,该行为亦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另一方有权主张第三者返还上述赠与财产。
婚姻家庭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应尽到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义务,婚内出轨以及为维持与婚外不正当关系持续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本身已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均应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插足他人婚姻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和自尊自爱的人生观才是我们塑造美好人生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