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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盗刷信用卡不还 判你有期徒刑没商量

时间:2019-01-25 阅读:575

基本案情

岳某,宜昌鸦鹊岭人,80后,高中文化,个体户,在猇亭经营烟酒副食批发等。

因欠高额债务,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岳某通过朋友介绍等方式联系吴某、张某、王某等人,利用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POS机刷信用卡取现帮助其完成刷卡任务为由,隐瞒POS机刷卡资金为即刷即到的到账方式,虚构刷卡后资金需要3个工作日才能到账等事实,从吴某、张某、王某等人的信用卡内刷走资金近70余万元。

刷卡后,资金进入岳某个人银行账户,岳某将资金用于偿还其个人所欠巨额债务。

2018年1月5日,岳某因无力偿还所欠资金,逃离宜昌。

5天后,岳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8年3月28日,岳某亲属代其向受害人吴某、张某、王某等14人退赔共计10余万元,并取得了14位受害人谅解。

裁判结果

猇亭法院经审理认为,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信任,通过刷他人信用卡的方式套取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鉴于岳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且岳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已向受害人退赔部分经济损失后得到受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量上述量刑情节,依法对岳某减轻处罚。

据此,判决被告人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责令被告人岳某继续向受害人退赔近6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