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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平台信息不能动 删除改动增加是犯罪

时间:2019-01-25 阅读:441

基本案情

艾某,女,90后,猇亭某社区网格员;宋某、杨某,男,90后,均为宜昌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2017年,宋某、杨某在工作中发现,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不在宜昌市本市的购车客户,通过在公安机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增加虚假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出具虚假《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凭证》并加盖公安机关居住证专用章,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网上核验后,即可在宜昌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艾某系网格员,知悉办理流动人口暂住登记的流程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操作。

三人商议,共同为此类特殊客户非法办理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以牟利,并约定:由杨某提供客户信息,向请托人收取“代办费”和转交相关虚假材料,艾某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法操作事项和出具虚假纸质证明材料,宋某在二人之间传递客户信息和虚假纸质材料,从杨某处分得赃款。

同年7月至11月,三人采用上述方式,在社区警务平台中,非法操作办理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出具虚假《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凭证》。其中,艾某、宋某共办理37人(次),获利7450元;杨某参与办理36人(次),获利4050元,三被告人共获利11500元。

裁判结果

猇亭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三被告人的行为就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进行增加操作的行为,造成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给本不符合登记条件车辆办理了登记的实际危害结果,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三被告人违法所得共11500元,后果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协作,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艾某、宋某当庭自愿认罪,对三被告人均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判决被告人艾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宋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杨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对被告人艾某违法所得3725元、宋某违法所得3725元、杨某违法所得40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什么是破坏计算机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