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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试行)

作者: 猇亭法院     时间:2022-09-30 阅读:12113

为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开展涉诉矛盾多元化解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名册建立模式

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等法律规定,针对调解组织、调解员的不同特点,区分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分别管理、统筹使用。

二、特邀调解组织入册标准

特邀调解组织的入册标准:

1)有明确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依据;

2)有明确监督管理机构;

3)持有相关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正式文件;

4)有调解组织章程和工作规则;

5)有开展调解工作的经费;

6)有必要数量的专职调解员;

7)未受过刑事处罚、近三年内未受过严重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8)不存在其他不宜加入名册的情形。

三、特邀调解员入册标准

特邀调解员的入册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宪法;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心调解事业;

3)具备从事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和身体条件;

4)未受过刑事处罚、近三年内未受过严重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未加入任何调解组织、以个人名义开展调解工作;

6)不存在其他不宜加入名册的情形。

四、入册程序

坚持调解组织、调解员申请加入和人民法院邀请加入相结合,探索完善符合工作实际的入册程序。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机构的专业优势,确保入册程序公平公开公正。法院可会同相关主管机构审核调解组织、调解员资质,探索实行由主管机构把关推荐、人民法院择优纳入的工作程序,有序扩大纳入特邀调解名册的范围。

五、名册运行机制

完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监督管理机制,会同相关主管机构实行“双重管理”。积极为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加强业务指导,会同相关主管机构开展常态化业务培训。健全完善数据统计、绩效评估等日常管理制度,通过诉讼服务中心、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的基本情况、工作绩效、业绩排名等信息,供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查询、监督。探索将绩效评估与调解补贴阶段性发放、奖励激励等机制挂钩,充分调动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六、名册统建共享

健全完善法院与其他矛盾纠纷调解机构、组织的名册信息交流机制,实现法院统一建立、统一管理,各单位共同使用、共同维护,名册信息及时更新,管理举措及时跟进,提高非诉解纷资源配置效率。

七、名册管理信息化

指定专人负责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和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及时更新特邀调解名册并向相关主管机构反馈名册变动情况,确保线下线上名册统一。有条件的法院要充分发挥信息平台优势,探索申请入册、资质审核、业务培训、业绩评估、信息公示、奖励激励、违规处理等工作在线运行,推动名册管理与矛盾纠纷在线咨询、在线评估、在线分流、在线调解、在线确认有机衔接,实现多元纠纷化解工作数据化、可视化。

八、健全违规行为处理机制

细化违反法律法规和调解职业道德的具体情形,健全违规行为发现、调查、申辩、决定等工作程序,及时、公开、公正处理违规行为。对于在委派、委托调解工作中存在强迫调解、虚假调解、泄露调解秘密、违背调解中立原则以及消极履行工作职责等行为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法院可以会同相关主管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除名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组织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及时将处理的事由、依据和结果通报相关主管机构,并就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发送司法建议。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同

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大力推动社会协同,推动将民事、行政案件万人起诉率纳入地方平安建设工作考核,发挥特邀调解名册作用,做大做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积极融入各地一站式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衔接,提升多元解纷工作质效。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