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猇法说法】发了offer又反悔,构成违约吗?
时间:2024-10-09 阅读:527
什么能让HR的快乐一秒钟消失?
好不容易招到了人,发了offer……
却收到来自老板的消息:这个人,不要了!!!
企业可以说不要就不要吗?
近期,猇亭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小黑面试了一家材料公司的财务岗位,双方沟通后,成功获得了该公司的录用通知,双方在微信上确定了入职时间,材料公司催促小黑尽快办理原公司离职手续和入职体检。小黑欣然接受并辞去了原工作,准备全身心投入到新工作中,但材料公司突然以“公司结构调整,岗位需求变动”为由,单方面撤销了录用通知,小黑因此陷入了失业状态,在家待业数月。后续双方协商无果,小黑遂将材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两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后,承办法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原告的诉累和经济损失,以调解方式柔性化解矛盾是最佳选择。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面对面”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后,紧扣双方争议焦点,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抽丝剥茧地为双方分析利弊,又结合类似案例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了答疑,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结果形成合理预期。最终,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材料公司给付原告小黑补偿款13600元,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所谓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过失行为致使他方蒙受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该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保护的是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本案中,被告在微信上向原告发出了录用通知,原告即对被告产生了信赖基础,后被告在原告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告知对方合约无法缔结,其应当赔偿原告在此期间的信赖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