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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猇法说法】争吵过程中自己滑倒摔伤,这起身体权纠纷如何认定?

作者: 马丽     时间:2023-06-06 阅读:1331

近日,猇亭法院审理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综合认定事发经过、致伤结果,损伤因果关系等,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被告平日里给原告开车,双方因工资结算问题产生矛盾,被告找原告讨要工资时,原告表示剩下未结的工资不会继续支付,被告听完不悦,双方开始争辩,但并未发生肢体冲突,原告在后退过程中不慎被路边石绊倒使得手臂受伤,产生了入院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约7000元。

原告诉至法院,认为自己受伤与原告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则认为未和原告产生直接的身体接触,自己并没有推搡原告,派出所出警后也确认其没有违法事实,不该其承担赔偿。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但原告提供的证据资料只能证明其受伤的事实和损失情况,并不能证明其受伤是因被告推倒或被告其他违法行为所致,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小法在此提醒广大居民朋友:对于自己的身体健康,成年人应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日常活动应遵循趋利避害的原则,保护好自身安全;同时,在与他人发生矛盾冲突时,要用文明的方式解决,勿要升级矛盾产生肢体接触,从而引起不必要的冲突和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