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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猇法说法】路边的花儿开的太美,能摘吗?

作者: 毛袅袅     时间:2023-05-05 阅读:1632

浅浅初夏,柔柔蔷薇
花魁月季,艳态娇姿

浪漫的初夏,宜昌街头油画般的景色让人如痴如醉,

朋友圈、抖音都被市民们分享的花花刷屏了。

    花花开的太美,美的让人沉醉。

根据相关部门通报,在赏花的同时真有人向好看的花花们伸出了手,当然最后也在警察叔叔的监督下补种了花花....

评论炸开了锅,大家纷纷讨论

“最近出门都在考验我的素质”

“都怪花花开的太好了”

那么,这样不文明的行为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城市绿化带内的花、草、树木不是无主财产,它属于广大居民的公共绿化资源,为公共财产,盗窃、毁损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倘若在公园或景区里,不小心采摘了名贵花卉或者毁坏了名贵古树,若是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或者为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不仅会被追究赔偿责任,甚至将承担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城区重点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树木;

(二)损坏花卉、草坪等植被;

(三)采石、挖砂、取土;

(四)倾倒、堆放、焚烧废弃物,排放污水,填埋、侵占水域;

(五)损毁护栏、雕塑、座椅、标志牌等设施;

(六)违反规定驾驶或者停放车辆、用火、宿营;

(七)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违反规定进行临时建设;

(八)其他损坏重点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损坏城区重点绿地范围内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应当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同品质的树木,并可以处毁坏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损失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违法毁坏城区重点绿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所毁坏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一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会以造成的危害结果,如采摘、毁坏的植物种类、数量、面积,乱涂乱画造成的损失及形成的社会影响等,给予行为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随意采摘公共绿化带花朵,不仅破坏了植物的形状及其生长,还影响市容环境。故意攀枝、采花等损害树木、园林绿地、破坏绿化的,将受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花期易过,美景难得,好花好景需要大家共同爱护,争当文明赏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