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被撤销缓刑,只因......
时间:2019-08-22 阅读:1442
日前,一男子彭某因社区矫正期间再违法,被宜昌市伍家岗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近日,猇亭法院经过审查听证,裁定对彭某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原判刑期。
案情简介
罪犯彭某于2014年11月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1月起至2019年11月止。
在缓刑考验期内,2017年10月,彭某未按规定到司法所参加集中点验和学习教育,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于11月24日决定给予第一次警告处分;
2018年6、7月,彭某连续两个月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决定给予第二次警告处分;
2018年8月,彭某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签字报到,且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变更居住地至小溪塔居住,8月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彭某进行谈话,并对彭某进行严管,同日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以彭某8月份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且未经申请擅自变更居住地决定给予第三次警告;
彭某在严管期间应每周到司法所报到,但2018年11月中旬,彭某再次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社区矫正部门于11月底对彭某给予第四次警告。
法院认为
猇亭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彭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无正当理由多次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到,不参加执行机关组织的集中点验和学习教育等,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变更居住地,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对彭某宣告的缓刑应予撤销。
经合议庭评议,依法裁定撤销对罪犯彭某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彭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
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你知道吗?
缓刑是一种非监禁刑罚,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管。
法院判处缓刑不等于免除刑罚,不在监狱服刑不等于完全自由,社区矫正对象本质上依然是罪犯。
缓刑的目的在于给予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督促其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改造。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缓刑考验期间应认真对待社区矫正,端正认罪服法的态度,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管理和教育,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规定,按时参加集体学习和社区服务,按时报到和定期报告,努力改造自己,适应社会,回报社会,做守法公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